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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驾驶证丢失登报怎么办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1-30 22:23:40 阅读:3606
   

身份证登报格式:
xxx于20xx年xx月xx日不慎遗失第二代身份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声明作废.自丢失之日起所有冒用我身份证的各类法律纠纷责任与本人无关。

可选报纸:北京晨报、北京信报、参考消息报、新京报、法制晚报、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等

登报热线:13269653683   13520037644

微信:13269653683

24小时热线:13269653683  侯经理
邮箱:[email protected]
登报QQ:1479437636
办公地址:朝阳区东三环双井桥。
乘地铁路线:地铁10号线双井站D出口

办理方式:

1:来本公司办理(来人到公司→确定登报内容、登报日期、选择报刊、→交费)
2:在线办理:您要刊登的信息通过传真、QQ、邮件、短信、微信等形式发到本公司,然后本公司排好版发给您确认,您确认无误后一般第二个工作日就可以见报,见报之后付费(转账、汇款、支付宝都可以,报纸可以从附近的报亭购买,一元一份,如不方便购买我们可以给您快递当天的报纸)。

小常识:身份证遗失后,国家并不强制登报挂失,登报属于自愿行为。如果能够及时补办并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的,即使被不法分子冒充用作违法犯罪或者民事活动,均可以已登报声明作废作为充足理由,免除自己因被冒用身份证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相反,如果没有补办和登报声明作废,或者只补办未登报声明作废,一旦被他人冒充作案的或进行民事活动,都必将会给本人带来麻烦,甚至会因为本人未登报声明作废,而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身份证遗失后在法定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声明作废后即可推定社会上的不特定的所有人都已被告知该证件已声明作废,自公告之日起他人冒用该证件所产生的一切行为与遗失人无关,遗失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身份证发第十一条规定:“……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第十二条规定:“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